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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三同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2-09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公安、发改、安监、城市管理、规划、公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道路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规划、道路建设和设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规划部门在道路建设时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列入道路工程预算和投资管理内容范围。

第七条 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在设置、增加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参与道路的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参与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道路通过验收的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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